云南捷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捷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捷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桃园湖工人文化宫民族大舞台一层1-1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8J5G4C。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雄宝路丽景花园二期42幢B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683672980Y。
法定代表人汪翠,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云南捷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法院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到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该中心的回复证实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进行过查封的保全措施,但属于轮候查封。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