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01民初2472号
原告:楚雄事达水泥制品厂,住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东瓜镇河前办事处下山村78355部队出租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34002。
投资人:白绍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捷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桃源湖工人文化宫旁民族大舞台一层1-1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8J5G4C。
法定代表人:罗智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楚雄事达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云南捷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楚雄事达水泥制品厂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事达水泥制品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事达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楚雄事达水泥制品厂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