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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与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9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军贤,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新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