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1执12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经济开发区**(太平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房军贤,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鲁032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6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以欠款61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1元,保全费4120元,由被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14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19年8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
4、2019年12月11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614000元未执行。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封刚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