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与寿光临港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2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寿执字第4080号
申请人: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经济开发区西区(太平村南首318号)。
法定代表人:房军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士东,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寿光临港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临港工业园滨海大道以南,东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临港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寿光临港热力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1896.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