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8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东商初字第1241号
原告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科技工业园西首。
法定代表人**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