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经济开发区西区(太平村南首318号)。
法定代表人:房军贤,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1民初25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均为上诉人住所地即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索要货款及损失,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山东省桓台县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鲁建
审 判 员 高振涛
审 判 员 丁 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明文
书 记 员 范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