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3执36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科技工业园西首。
法定代表人:**贤,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温陈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3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68480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对被执行人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因被执行人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担保圈资金链断裂,在我县执行案件较多,企业未能正常运转,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已发布。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告知此案的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宋国
执行员*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