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48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超,男,汉族,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磊,男,汉族,1981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余术江,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与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豫1002民初4877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振林支行账户:163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商业中心支行账户:410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账户:9550********;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户:7620********)予以冻结。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原告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振林支行账户:163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商业中心支行账户:410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账户:9550********;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户:762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尚建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