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9001民初621号
原告:济源市奔月门窗店,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邵原镇银河路中段118号,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1K7Y85K。
经营者:***。
被告: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新愚公众创空间2楼21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9L9CU0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13899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源市奔月门窗店与被告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永富兴铁艺制品销售部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