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与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02民初6136号 原告: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沟王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金谷广场26号2单元2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1093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