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财保271号
申请人:惠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村第三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
委托代理人余坚,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嘉平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
被申请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武玉琢。
申请人惠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1.被申请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城支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5644914.27元;2.被申请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万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城支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5644914.27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万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转移、划拨、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徐添福
审 判 员 钟云峰
审 判 员 黄金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惠群
书 记 员 钟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