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226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梓敏,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林虾仔,1974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广东弘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嘉平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W618L。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
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苏山街道苏山贸易综合楼C-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09219R。
法定代表人:周明利。
原告***与被告**、广东弘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国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锦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