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民终3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嘉平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昌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文化路147号楼梯间第一至6隔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6年10月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戢林,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乐昌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戢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昌市人民法院(2022)粤028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粤02民终3007号作出《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准予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并将《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邮寄(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1099004445295)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2年11月28日下午14点35分本院通过电话(855****)与***(手机号:134××××****)核实,其明确没有交纳上诉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