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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民终3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嘉平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昌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文化路147号楼梯间第一至6隔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6年10月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戢林,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乐昌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戢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昌市人民法院(2022)粤028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粤02民终3007号作出《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准予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并将《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邮寄(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1099004445295)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2年11月28日下午14点35分本院通过电话(855****)与***(手机号:134××××****)核实,其明确没有交纳上诉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