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6037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12民初6037号
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5元,由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