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英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西路3号锦华逸景小区第A2栋2楼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L8UX94J。
法定代表人:徐朝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权街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310080353557。
法定代表人:杨胜奇,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乡中心小学,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乡人民政府当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314995590806。
法定代表人:张国发,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广西英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隆林各族自治县教育局、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英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广西英超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西英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思胜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凤辉
书 记 员 韦尉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