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金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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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100号
原告:台州市金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南工业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517501317。
法定代表人:邵承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22层G、H、I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682475457。
法定代表人:杨益飞,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益飞,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诸暨市。
原告台州市金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台州市金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市金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金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金亚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金秋吟
代书记员郑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