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仓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仓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56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北松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仓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宏燕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仓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海仓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