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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2963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9号B栋四层营业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68894048Y。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石潼街2号时代广场11幢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D7LP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第三人重庆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崔 芸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