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辉泽丰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督13号
申请人:安康市辉泽丰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新铺社区文昌路西巷十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K8RF5N。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9号1栋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665Y8E。
法定代表人:陈邵明。
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康市辉泽丰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21年6月17日发出(2021)陕0922民督1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康市辉泽丰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150000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陕0922民督1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申请人安康市辉泽丰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牟道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凯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