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叠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148号
原告:重庆叠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上果路36号4幢1层0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GBMY3R。
法定代表人:冯辉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南路一段9号1栋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665Y8E。
法定代表人:陈邵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叠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叠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414949.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的财产。原告重庆叠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叠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告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414949.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的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414949.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维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