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叠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1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南路一段9号1栋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665Y8E。
法定代表人:陈邵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叠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上果路36号4幢1层0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GBMY3R。
法定代表人:冯辉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叠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裁定冻结了被告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414949.2元。2022年3月2日,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广东省盛世弘兴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叠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广东省盛世弘兴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为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故被告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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