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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24民初169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 被告:***浩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28ABA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 原告***与被告***、***浩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管辖,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