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川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与河南川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303号
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徐镇镇前九章村工业园区国义门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国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义,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朝霞,河南长庚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河南川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龙门路北文化路**楼****。
法定代表人:肖永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川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由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曙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