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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83执恢236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83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杭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亿佳货物运输服务部、张治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亿佳货物运输服务部、张治农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恢复案件及初执案件(2021)浙0683执1833号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