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446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安徽全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大吴路****公馆**楼商业**。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滁州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颐高新天地乐淘城电商展示中心**商铺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全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78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