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执17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住址:全椒县。
被执行人:安徽全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劳人仲裁字[2019]149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全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