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源能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与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源能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7民初47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7日,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代理人张真,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530300709792519P。
法定代表人陈应祥,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源能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13459743C。
法定代表人喻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川,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塘房镇大擢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76386013XQ。
法定代表人刘启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忠权,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1日,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高芝林,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源能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真,被告云南源能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川,被告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忠权、高芝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应祥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因基础证据不足,还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源能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源能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5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鸿林
审判员  吴春泉
审判员  罗辅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闵 佳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