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源能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会、云南东源矿山工程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申2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会,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生,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富,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旧营村委会推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东源矿山工程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13459743C
法定代表人:喻林,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会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东源矿山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3民终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会申请再审称:其因工伤一案,向曲靖市仲裁院申请仲裁,在仲裁申请中提出支付伤残赔偿金的要求,仲裁员做了口头明示:该项请求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应由申请人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另行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后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伤残赔偿金。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原审裁定存在错误。请求本院启动再审,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再审申请人**会已经向麒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确定的赔偿款已经执行完毕,故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所作裁定并无不当。**会申请再审所提理由及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童晓宁
审判员  孙勇斌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永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