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6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苏东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淮安市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同心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银,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列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辉,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淮安市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苏0803民初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江苏东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淮安市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实际查封、冻结了被告江苏东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即中国银行淮安河下支行账号51×××21(未冻结到款项)。被保全人江苏东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淮安市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供刘少刚、刘松萍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安区盛世豪庭小区2—29号楼3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124.86平方米)和黄静、黄蓉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安区环城路7号国税局宿舍楼××室(建筑面积92.19平方米)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对被保全人江苏东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即中国银行淮安河下支行账号51×××21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东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淮安市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刘少刚、刘松萍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房屋(淮房权证下关字第××号);
二、查封担保人黄静、黄蓉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安区环城路7号国税局宿舍楼××室房屋(淮房权证楚州瞻字第03130—1);
三、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东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即中国银行淮安河下支行账号51×××21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才国
审 判 员 李 岭
审 判 员 张锦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翟 琪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