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2547号之三
原告:甘肃***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同心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甘肃***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以已与被告江苏东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保全费800元,由原告甘肃***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