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401号
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任书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堂,上海常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书 记 员
沈晓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