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19455号之一
原告:上海海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华,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芳芳,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洪一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叶若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