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鑫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抚松县松江河华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621执保32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抚松县鑫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抚松县松江河华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我院作出的(2020)吉0621民初530、5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保全人抚松县松江河华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松江河粮食物流综合批发市场一号楼(产权证号:00114,建筑面积141.46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本院认为,(2020)吉0621民初530、53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2020)吉0621民初530、53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