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域境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域境园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3执120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域境园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68号自编号606号,组织机构代码:668118762。
法定代表人:罗风嫦。
被执行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东路集浩大厦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9577。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域境园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84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31148.4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37947.78元,并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8410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646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8410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春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