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域境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域境园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中企建科(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2民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域境园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63号湖滨楼二层2088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诉讼理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企建科(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中企建科(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广州市域境园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域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企建科(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建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13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域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企建科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企建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中企建科公司并未指导我方完成企业资质升级。1.中企建科公司指导的是我方第一次的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即2016年8月31日的申请,而非第二次企业资质升级申请。第一次企业资质升级申请于2016年12月16日公布结果,未获核准通过。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6年10月8日,该份合同约定的结果并未达成,所以我方无需支付服务费。2.第一次企业资质升级过程中,中企建科公司并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其声称指导我方通过企业资质申请,其在我方未通过核准的次日,发给我方的指导方案的内容与官方公示未通过原因完全一样,是照搬官方公示未通过原因,并未提供实质指导服务。二、依照合同约定,我方无需支付服务费。2016年10月8日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一个申报周期未获核准的,不支付费用。我方第一个申报周期在2016年12月16日公示未获核准,故不应当支付费用。我方第二次核准通过是另一个申报周期,与中企建科公司完全无关。
中企建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广州域境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意见如下:广州域境公司仅申请过两次资质升级,一次是2016年6月6日,不核准通过的结果在2016年7月7日公布。第二次申请是2016年8月31日申请,此次申请于2016年12月中公示原因要求企业做出解释,我方对此提供了指导,随后在2017年1月22日广州域境公司通过资质升级。从合同签订之前就开始提供服务,有电话、双方往来邮件、面谈事实可以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广州域境公司应当向我方支付30万元服务费。
中企建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广州域境公司支付我方咨询服务指导费用30万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间,广州域境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升级为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的升级工作中未获核准通过,中企建科公司接洽联系广州域境公司提出可以指导完成该企业资质升级工作,为此双方于2016年10月8日订立《咨询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为,中企建科公司指导广州域境公司企业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的升级工作;咨询服务指导费用总计30万元;签订协议后,广州域境公司企业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核准通过之日(即住建部允许打证之日)三天内,广州域境公司支付给中企建科公司咨询服务指导费用30万元;不论何种原因,广州域境公司企业资质升级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未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核准通过,则中企建科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如广州域境公司企业资质升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核准通过,广州域境公司无条件支付中企建科公司全额咨询费用。协议签订前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段内,广州域境公司通过互联网向中企建科公司提供了企业资质升级相关材料供其参考以备解答问题之用,就完善企业资质升级材料、应注意事项及审查核准节点等问题,中企建科公司向广州域境公司作了相应解答。2017年1月22日,广州域境公司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的企业资质获得核准通过,而其未按约定支付咨询服务指导费。中企建科公司在催款过程中,广州域境公司具体负责人以屏蔽手机电话号码的方式加以拒绝,为此中企建科公司提起诉讼。
另,广州域境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咨询服务协议书》,而后又自愿撤回反诉。
一审法院认为,中企建科公司与广州域境公司均是合法民事主体。双方订立《咨询服务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缔约双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案中,中企建科公司依约就企业资质升级工作解答问题,广州域境公司根据指导完成企业资质升级未支付咨询服务指导费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中企建科公司请求支付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广州域境公司提出完成企业资质升级前已解除合同,企业资质升级核准通过系采纳其他公司指导意见所致,而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中企建科公司放弃请求支付滞纳金之诉讼请求,法院不持异议。广州域境公司自愿撤回反诉,法院应予准许。在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广州域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不影响本案公正审理。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判决:广州市域境园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企建科(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指导费三十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中企建科公司与广州域境公司订立的《咨询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中企建科公司所提要求广州域境公司支付咨询服务指导费用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中企建科公司依约就企业资质升级工作解答问题,广州域境公司根据指导完成企业资质升级,但是未按照约定支付咨询服务指导费用,故中企建科公司请求支付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之诉讼请求,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广州域境公司所提该公司完成企业资质升级与中企建科公司无关的上诉请求,中企建科公司与广州域境公司2016年10月8日订立《咨询服务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中企建科公司对广州域境公司企业资质升级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广州域境公司企业资质升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核准通过,广州域境公司应无条件支付全额咨询费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中企建科公司曾于2016年12月1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广州域境公司发送指导方案,2017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广州域境公司企业资质升级。现广州域境公司虽主张该公司完成企业资质升级与中企建科公司无关,但与上述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广州域境公司通过资质升级与中企建科公司提供的指导方案无关。因此广州域境公司所提上诉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广州市域境园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孟龙
审判员**
审判员*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董红
书记员房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