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2民初2546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郁文街**。
法定代表人:徐国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玉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