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05民初48号
原告: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4355999U,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板街357号阳光城时代广场14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91748001X,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路东段北侧兴通1#商住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2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福建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4元,减半收取计4142元,由原告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414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