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执异47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板街357号阳光城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晓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查封址于厦门市集美区××一里××号××室房屋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闽0211执异7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并于2021年4月6日作出补正裁定。异议人***在法定期内提出复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5日作出(2021)闽02执复60号执行裁定,撤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执异7号异议裁定及其补正裁定,发回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芳芳
审 判 员 许明茹
审 判 员 洪娟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月兰
书 记 员 郭贵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