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5615号之一
原告: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板街357号阳光城时代广场1409。
法定代表人:黄晓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新,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袁芬,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英军,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8元,减半收取3324元,由原告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乐
人民陪审员  王玮韦
人民陪审员  林亚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凉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