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申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波、黄鸿鸿,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板街**阳光城时代广场1409。
法定代表人:黄晓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通、戴莉萍,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女,汉族,1983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12月17日组织询问,听取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意见及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韶关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应诉材料被退回后,未委托***户籍地法院代位送达,径行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诉材料,且在案件审理完毕后,未采用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而是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属于程序违法。3.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申请人所述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亦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福建南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供了***的户籍地址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户籍地址与其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上所列的一致。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用特快专递方式向该户籍地邮寄应诉材料,通知***应诉。该应诉材料因原址查无此人、无其他联系方式等原因送达未果。2019年3月12日,一审法院委托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武江区人民法院派工作人员到该住址直接送达时,因该址无人居住送达未果。2019年6月11日,一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向***及另一被告**送达本案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因***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缺席判决。2020年5月31日,一审法院再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审法院的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出庭应诉陈述答辩意见、提交证据等法定权利。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对***有关一审判决涉及实体问题的再审申请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叶 青)
审 判 员 (纪荣典)
审 判 员 (林丽珊)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虹 羽)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