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8民初1046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0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被告:***,男,1972年4月8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郭建军,男,1976年9月26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四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蓝得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郭建军、新疆四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管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