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8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山,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2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四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蓝得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四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达成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芳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