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伊犁富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四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财保1248号
申请人:伊犁富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英也尔乡英也尔村南台子沟亚太砖厂以北陶粒厂以南。
法定代表人:赵兴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河林,新疆天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四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亚欧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蓝得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伊犁富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四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6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伊犁富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富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四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1,660,000元,期限为1年;
二、申请人伊犁富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伊犁富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聂     中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南 飞 燕
书 记 员     古丽扎提那吾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