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3财保262号
申请人: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院内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50878234B。
被申请人:山东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平县城平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98082643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东平县人民政府享有的债权4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东平县人民政府享有的债权40万元,冻结期限两年,冻结期间不准东平县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山东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