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1550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莉。

被告:**,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