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22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淼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岳和村348号1幢09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NDRO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德仲广场1幢1009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6444290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淼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1622执恢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