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22执3464号
申请执行人:蒙城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小辛集乡800米305省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9796801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濮水路与东光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P4N5Y8C。
责任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851号鼎峰时代大厦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644429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城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卡存款进行了冻结,在交叉后再次查询依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1622执34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