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2022)苏0508民初5748号
案由: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7月20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当事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1390号。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瑞斯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483号7号楼7102室。
法定代表人:***。
事实理由: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并明确了逾期缴费的后果,原告在本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裁定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表明其放弃了诉讼权利,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主文: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