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奇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破申16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139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奇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苏州分公司)申请对苏州奇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才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登记,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3年2月10日,本院向奇才公司送达了破产申请书及异议通知书,告知其异议权利及相应期限。异议期满,奇才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移动公司苏州分公司申请称:移动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奇才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苏05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并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87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现已经生效。但奇才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故移动公司苏州分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5执272号。未能执行到全部款项,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奇才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特请求对奇才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奇才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2020年3月2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奇才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移动公司苏州分公司合同价款1087470.1元及相应违约金。上诉期内,奇才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202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8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奇才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移动公司苏州分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05执272号。2021年8月2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执2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2月27日,奇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2件,未履行执行标的额52775.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奇才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具体到本案中,首先,移动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可证明其对奇才公司享有具备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奇才公司未予清偿,故移动公司苏州分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奇才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其次,奇才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奇才公司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的执行案件经强制执行而无法清偿,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奇才公司未在异议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综上,奇才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苏州奇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有顺 审 判 员 郝 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